農地重劃條例  罰則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9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 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第40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 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

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