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7條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 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 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