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33條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 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