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29條
出租耕地因實施重劃致標示變更或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應依據公告 確定結果,逕為變更或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合併於其他耕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 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二、因出租耕地畸零狹小而未受分配土地者,所應領受之補償地價,由土 地所有權人領取其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其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