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 52 年 09 月 13 日)
第5條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 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 關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