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 52 年 09 月 13 日)
第4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 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