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8條
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 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 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 害應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