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6-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准區位許可者,應按個案情形核定許可期間,並核 發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之基本資料庫,並副知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