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50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