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49-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 組專案小組審查︰ 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

二、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

四、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 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