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48條
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地。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其他種建 築用地。

二、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事業,以協議價購 或其他方式取得,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三、國營公用事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之事業,以協議價購、 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

四、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 。

五、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開發建設時,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完成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