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45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 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 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 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 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 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民身 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三、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 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位屬森林區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 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