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44條
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 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但風景區內土地,於本規 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已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報奉行政院核定方案申請辦理輔導合法化,其保育綠地設置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使用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 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 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 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