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42-1條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 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且無其他法律禁止或 限制事項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 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 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