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37條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 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 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 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 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 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