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34條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 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 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