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33條
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 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 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 ,經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事業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函 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