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32條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 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