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30-5條
依第三十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優良農地者,於本規則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維持同意 之意見,得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 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外,準 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