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07 年 03 月 19 日)
第30-3條
依第三十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者,應說明 下列事項,並徵詢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意見:

一、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各項 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二、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