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獎勵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5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既成巷道,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 其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由重 劃會申請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