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獎勵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3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應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