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獎勵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1條
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重劃會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報 經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