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獎勵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8條
自辦市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 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 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