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5條
自辦市地重劃於抵費地全數出售前,理事會應先辦理結算,並報請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公告。

前項公告應張貼於重劃區適當位置、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 )辦公處之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