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3條
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 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