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2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應於重劃工程竣工驗收,並報經主管機 關同意後為之。但重劃工程未竣工驗收係因不可歸責於重劃會之事由,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 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 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