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2-1條
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 費地,暫緩出售:

一、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繳領或提存。

二、土地分配異議協調處理或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三、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重劃會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事項怠於執行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得比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抵費地,並以所 得價款代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