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40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 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 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