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8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 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 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後 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 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 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 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 者,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 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 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第一項規定之轉載及前項規定因協議不成逕為塗銷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 應通知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