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3條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 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 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 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