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1條
重劃範圍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 會依重劃範圍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 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

前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妨礙重劃分配結果或工程施工者為 限。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 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 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 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 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