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30條
重劃前後地價,應於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開工後,辦理重劃結果分配設 計前,由重劃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送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 ,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