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9條
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九規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 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