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 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 證期日十五日前為之,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通知之日 起,不得少於十五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 件,並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 之理由,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議符合規定者,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核 准處分書應連同重劃計畫書、聽證會紀錄及合議制審議紀錄,送達重劃範 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 不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重劃計畫書修正草案內容涉及變更重劃範圍者,重劃會得併同申請核定變 更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修正草案。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 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