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6-1條
重劃會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應檢 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確認 同意書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印鑑證明書,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核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