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重劃業務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4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用地免納入重劃 共同負擔,並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