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財務結算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56條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 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 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