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6條
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 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者,以調處 或裁決成立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