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5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下列圖冊,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 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三十日,以供閱覽: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六、重劃前後地價圖。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公告及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檢送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 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 定。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 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依第二條規定以合議制方式予以 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 管機關裁決之。但分別共有之土地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調整分 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