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指配之公有土地包含已出租之公有土地。但不包括下列土 地:

一、重劃計畫書核定前業經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者。

二、重劃計畫書核定前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或 有償撥用者。

三、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社會住宅主管機關以住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定 列管為社會住宅用地有案者。

四、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學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