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23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 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有同法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公共用地未計 入負擔者,得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 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不受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三條負擔順序之限制。

重劃區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重劃區全體土地 所有權人之同意,不得列為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