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21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 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 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

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 人行步道;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 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一、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二、重劃前政府已取得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 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 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