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104 年 07 月 13 日)
第19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告 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 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