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附則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0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移送法院裁定 及強制執行事件,以移送機關為聲請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移送 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出租人為聲請人。

第10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