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照價收買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49條
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 行。

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除歸還墊款及債券之本息外,如有盈餘, 應悉數解繳實施平均地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