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照價收買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46條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

但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以不超過該宗土地收買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本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之地價後之餘額為限。 前項權利價值經登記數額者,以登記之數額為準;未登記數額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報或協議定之;協議不 成時,由地政機關估計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抵押權者,如其設定登記在耕地租約訂立之前,該抵押 權人應優先於耕地承租人受償。 第一項規定,於地上建築改良物一併收買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