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5條
已舉辦規定地價地區,因新登記或其他原因而尚未辦理規定地價之土地, 得視實際情形劃入毗鄰土地之地價區段,以其所屬地價區段土地最近一次 規定地價之區段地價計算其公告地價,並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五 款及第十六條補辦規定地價。

前項補辦規定地價,得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代替公告。

第一項補辦規定地價之土地,以其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 地價計算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