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4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 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 和相等。

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 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