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3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 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 前之地價數額相等。

分割後各宗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